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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石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首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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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石首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首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2 月 30 日
石首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到石首投资兴业,加快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落户石首经济开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评、安评相关规定的工业项目。
一、适用范围
1.出让土地新建厂房。必须同时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税收达到 5 万元/亩(其中精细化工类年税收达到 10 万元/亩)、建设容积率达到 1.0 以上(其中精细化工类执行国家标准)、投产 2 年内进入规模企业的工业项目。
2.租赁双创中心厂房。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正常生产,年税收达到 150 元/平方米(含 150 元/平方米)以上,投产 2 年内进入规模企业的工业项目。
二、激励办法
(一)支持厂地建设。
3.保障供地。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按招拍挂程序供地,供地标准为“五通一平”(仅限项目红线外):即通路、通电(公共部分、专线除外)、通给排水、通光纤、通天然气,场地平整。
4.固投激励。项目用地在出具宗地红线图之前,项目单位按投资强度差异化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土地招拍挂完成后转为项目综合供地价款),具体缴纳标准为:
(1)落户金平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8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每亩缴纳 4.5 万元履约保证金;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每亩缴纳 3.5 万元履约保证金。
(2)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固定资产投资达 5 亿元以
上或者税收贡献较高的龙头型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履约保证金。项目单位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总额减去土地履约保证金(项目综合供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奖补资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建设进度分批次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上缴省财政的农开基金、土地受让时的契税等由企业缴纳。企业建成达产后,容积率在 1.5 以上、且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对其缴纳的项目综合供地价款给予等额奖补。
5.租金补贴。租赁双创中心厂房,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正常生产,平均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签约后连续给予 5 年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年税收达到 150 元/平方米(含 150 元/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 4 元;年税收达到 225 元/平方米(含 225 元/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 6 元;年税收达到 300 元/平方米(含 300 元/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 8 元。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为零租金,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二)税收贡献激励。
6.产业扶持激励。新进入本市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正式签约后 6 年内,前 3 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激励,后 3 年按 50%给予激励。采取轻资产招商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租金后剩余部分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7.高新技术激励。新进入本市的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获证之日起,3 年内,其产品增值税国家收入划分至地方部分每年按 50%,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激励。
8.企业高管激励。新进入本市年上缴税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单个企业原则上限定在十人以内)个人薪酬 5 年内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对纳税人给予等额激励。
(三)优质项目激励。
9.重大项目重资产支持。央企、国企、主板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5 亿元以上,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厂房等重资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后5 年内按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进行回购。具体按《石首经济开发区重资产招商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8〕6 号)执行。
10.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车间需要特殊装修的,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 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产品销售到石首境外和原材料从石首境外购买所产生的物流费用,连续 3 年每年给予其实际物流成本50%的物流运输支持,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整体搬迁至石首,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连续 3 年生产正常且年上缴税收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后,按搬迁设备评估值的 2%给予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1.外商投资一次性激励。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境外企业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激励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2000 万美元的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激励 300 万元人民币;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激励 500 万元人民币。
(四)扶持企业壮大。
12.支持兼并重组。对我市停产半停产企业、停建半停建项目等存量资产进行收购、重组的二次招商项目,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由市财政对本级实际所得部分进行先征后奖。
13.鼓励企业技改。对建成达产 2 年以上企业,再次技改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的标准予以激励;对投资 1000 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的标准予以激励;对投资 3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的标准予以激励。技改激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14.提供金融支持。落户石首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需求,市财政可为企业融资协调过桥续贷资金;市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银企合作的融资产品可以为企业投资提供银团融资服务。市政府为优质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五)优化环境建设。
15.重奖招商引资社会功臣。对引进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社会中介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给予信息奖,奖励标准为:项目签约额 5 亿元以下的奖励 1 万元,5 亿元(含)—10 亿元的奖励 3万元,1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 万元;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亿元以上的,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奖励,包含信息奖在内奖励金额上限为 50 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6.落实“五位一体”帮办服务。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涉及到本级行政性收费的实行“零收费制”,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收费下限收取。入驻园区企业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组建由市领导挂帅的服务专班,进行“五位一体”的帮办服务,行政审批全程帮办,项目落地全程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 5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市主要领导挂帅指挥、协调服务。
17.严格执行企业生产安宁日制度。安宁日期间除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和收费。
18.落实“荣誉市民”一切待遇。组织荣誉市民免费体检,为荣誉市民及企业高科技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急需专业人才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提供便利。
三、其它
19.本办法原则上针对落户石首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落户到乡镇办区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乡镇办区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自行实施;对文化旅游、社会事业、大型专业市场、服务工业的物流项目等非工业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引进、洽谈、落实,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20.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石政发〔2017〕10 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上级政府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由石首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